各位尊敬的新老客户:
近日,常州工商部门针对常州市宝通阀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、销售侵犯“HANKFEUER”(“汉克弗”)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,已经做出对常州市宝通阀业有限公司处以没收50只印有“HANKEFUER”标识的燃烧器壳体和罚款8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。目前刑事部分仍在公安侦查阶段,如有进展再行告知。
以下是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详细内容:
执法机关代码:131000
常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
行政处罚决定书
常工商案〔2018〕0000X 号
当事人:常州市宝通阀业有限公司;法定代表人:肖浪;住
所: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虞桥村工业园区;注册资本:52 万元整;
经营范围:阀门、五金件、机械零部件制造,加工;机械设备、
金属材料、电子产品、塑料制品、日用品、仪器仪表销售;自营
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,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
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。(以上项目凡涉及专项许可的,取得专
项许可手续后经营)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
可开展经营活动)。
根据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,2018 年 4 月 3 日,
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宝通阀业有限公司进行
现场检查,发现当事人在其生产的燃烧器壳体上印有与
“HANKFEUER”(“汉克弗”)注册商标近似的“HANKEFUER”
商标字样,其行为涉嫌构成了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二)项
所指的“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
商标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
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的”的违法行为。为进一步查清事实,
检查人员报局领导批准立案,指定李明、钱凌峰负责调查处理。
2018 年 4 月 4 日,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接到举报人的投诉材
料,举报常州市宝通阀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、销售侵犯
“HANKFEUER”(“汉克弗”)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。
调查过程中,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实际经营者肖光军、职工
肖广法进行了询问调查,对当事人生产的燃烧器壳体浇铸件加工
厂家常州市明海铸造厂法人代表宋明海进行了询问调查,协同公
安部门一起现场检查了从当事人那购买燃烧器的用户单位,调取
了当事人的定型机天然气技改合同、发票和收款凭证等证据材料,
调取了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洛阳派出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材
料及其它证据材料,收集并复制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(副本)等。
调查人员取得的主要证据如下:
证据(一):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材料 1 份共
76 页及执法记录视频光盘一张。
证据(二):投诉举报材料 1 份共 13 页,证明投诉人举报常
州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。
证据(三):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 1 份共 2 页及现场照
片 5 张 , 证 明 执 法 人 员 在 当 事 人 工 厂 内 发 现 50 只 印 有
“HANKEFUER”字样的燃烧器壳体,并依法进行封存的事实。
证据(四):对常州市宝通阀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肖光军、
职工肖广法的询问笔录 6 份共 20 页,证明当事人从 2017 年起,
在自己公司生产的燃烧器壳体上印有“HANKEFUER”字样,部
分燃烧器控制面板上贴有“HANKEFUFR”标识的事实。
证据(五):当事人提供的定型机天然气技改合同 4 份共 12
页,证明其销售给四家用户单位(分别是宜兴金美莱纺织印染有
限公司、桐乡市鑫隆印染有限公司、海宁市美嘉涂层植绒有限公
司、浙江正宇纺织印染基地有限公司)燃烧器的事实。
证据(六):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 1 份共 1 页,证明其燃
烧器的实际销售价格。
证据(七):对浙江正宇纺织印染基地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
笔录 1 份共 2 页,现场检查照片 4 页,浙江正宇提供的银行承兑
汇 票 复 印 件 2 页 , 证 明 当 事 人 销 售 给 浙 江 正 宇 标 注
“HANKEFUER”字样燃烧器的事实。
证据(八):对宜兴金美莱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
录 1 份共 2 页,现场检查照片 4 页,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洛阳
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复印件 1 份共 2 页,宜兴金美莱提供的定型机
天然气技改合同复印件 3 页,证明当事人销售给宜兴金美莱标注
“HANKEFUER”字样燃烧器的事实。
证据(九):对海宁市美嘉涂层植绒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
录 1 份共 3 页,现场检查照片 6 页,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洛阳
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复印件 1 份共 3 页,海宁美嘉提供的定型机天
然气技改合同复印件共 6 页,证明当事人销售给海宁美嘉标注
“HANKEFUER”字样燃烧器的事实。
证据(十):对桐乡市鑫隆印染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 1
份共 2 页,现场检查照片 6 页,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洛阳派出
所的询问笔录复印件 1 份共 3 页,桐乡鑫隆提供的发票复印件 1
页,桐乡鑫隆提供的定型机天然气技改合同复印件共 3 页,证明
当事人销售给桐乡鑫隆标注“HANKEFUER”字样燃烧器的事实。
证据(十一):当事人提供的发票复印件、承兑汇票复印件、
银 行 转 账 记 录 复 印 件 共 30 页 , 证 明 当 事 人 销 售 标 注
“HANKEFUER”字样燃烧器的事实。
证据(十二):当事人提供的销售给安徽(上海)祥慧配件
及费用 1 份共 1 页,证明其单独销售相同型号燃烧器(不含技术
改造)的事实。
证据(十三):对常州市明海铸造厂法人代表宋明海的询问
笔录 1 份共 2 页,常州市明海铸造厂与当事人的业务往来开具的
发票复印件共 4 页,送货单共 2 页,证明常州市明海铸造厂为当
事人浇铸燃烧器壳体的事实。
证据(十四):对安吉县龙鑫印染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 1
份共 2 页,现场检查照片 4 页,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洛阳派出
所的询问笔录复印件 1 份共 3 页,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1 页,
证明当事人销售标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“HANKFEUER”字样燃
烧器的事实。
证据(十五):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洛阳派出所对肖光军
的询问笔录复印件 4 份共 16 页,证明当事人生产、销售与
“HANKFEUER”(“汉克弗”)注册商标近似的“HANKEFUER”
燃烧器的事实,以及与“HANKFEUER”(“汉克弗”)注册商标完
全相同的燃烧器的事实。
证据(十六):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洛阳派出所对徐小焕
的询问笔录复印件 1 份共 3 页,徐小焕提供的“HANKFEUER”
(“汉克弗”)注册商标标牌复印件 1 页,证明当事人委托徐小焕
制作“HANKFEUER”商标以及近似“HANKFEUER”标志的事
实。
证据(十七):当事人及被调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 份共 6
页、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8 份共 8 页,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
2 页,证明上述被调查单位及人员的身份情况。
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认可。
2018 年 7 月 31 日,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(常工商案听字[2018]
第 4 号)《听证告知书》,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举行听证,
也未向我局提出异议。
我局认为:当事人未经“HANKFEUER”(“汉克弗”)注册
商标所有人英国汉克弗机电有限公司授权许可,在自行生产的燃
烧器壳体上印有“HANKEFUER”字样,部分燃烧器控制面板上
贴有“HANKEFUFR”标识,,仅仅是将注册商标中的“FE”改成
“EF”,或把“E”改成“F”,容易使用户产生混淆,让人误以为
该燃烧器是由“HANKFEUER”注册商标所有人英国汉克弗机电
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《中华人民共和
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二)项:“(二)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
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
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
的;... ...”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。
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影响,并且在案发后主
动配合调查,消除影响,具有从轻情节,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六十
条第二款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,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,责
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没收、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
商品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,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,可
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,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
额不足五万元的,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„„”的规定,
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:
1、没收印有“HANKEFUER”标识的燃烧器壳体 50 只;
2、处罚款 800000 元,上缴国库。
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(末日为节假
日顺延)到江苏银行常州市任一网点缴清上述罚款。逾期不履行
的,依法强制执行,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。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
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,或依法在
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
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
针对该处罚的详细公示,也可以在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查看
查看步骤:
1.百度搜索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
2.进入官网后输入“常州市宝通阀业有限公司”,查看行政处罚信息即可。